一、入学、学籍
(1)具有本学区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学区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3)依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达到积分要求的昆山新市民子女中的小学毕业生;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昆山高新区汉浦中学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5)年满16周岁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6)学校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和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统一编制的学号。
二、转学
(1)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籍,经批准后可以转学。
(2)转学的学生,由本人和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
三、休学、复学
1.休学
(1)因病休学的,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时,应准予家长提出申请办理休学,休学时间可以从缺课之日算起。
(2)因去国(境)外学校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时间自批准日开始计算。
(3)因病休学的,要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卡、住院记录、出院小结、医事证明、治疗发票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因去境外就读休学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及境外就读学校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家长签名的休学申请书,申请书上有校长签名及学校盖章。
2.延长休学
(1)因病延长休学的,按因病休学的材料提供;
(2)家长签名的延长休学申请书。家长联系不上的,可由学校出具情况说明。申请书或说明上有校长签名及学校盖章。
因去境外就读申请休学的,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不再延长休学,可以注销学籍。(具体操作见《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3.复学
(1)医事证明,证明其已康复,可以正常学习。
(2)家长签名的复学申请书,申请书上有校长签名和学校盖章。
(3)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或低一年级就读。
(4)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需在休学期满前15天,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四、升级、留学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升级、留级制度学生学完规定课程。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无特殊原因,学生不准留级。
五、退学
九年义务教育必须完成,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学。
六、奖惩
1.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凡评为省、市两级“三好学生”者,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三好学生证书”。
(3)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按学校、县、市、省级评定,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评为省、市两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4)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
(5)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
2.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序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并记入个人《成长记录袋》。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不得开除学生。
(2)警告处分由德育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七、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满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2)初中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及格,劳技操作及理、化、生实验操作合格;
(3)体育及格;
(4)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5)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参加毕业考试,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
(6)初中毕业证书,由省教委统一印刷,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编号、验印,学校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