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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9日]

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苏教人〔2012〕1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轮岗交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轮岗交流范围

教师轮岗交流主要在全市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学校中实施。学校每年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5%,城区学校骨干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骨干教师总数的15%。鼓励有学科结构性或阶段性教师富余的非义务教育学校参与交流。

二、轮岗交流对象

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期限满6年及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原则上都要参加轮岗交流。处于孕期、哺乳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交流。

三、轮岗交流形式

1.置换式轮岗交流。交流学校原则上城乡结对、新老校结对,结对学校由教育局指定。具体按《昆山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轮岗交流方案》(昆教〔2014〕76号)执行。

2.区域内轮岗交流。含一校多区、教育集团中主体校(区)与分校(区)间的教师流动,区镇区域内教师流动,托管校间教师流动。此类交流需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交流年限对半折算。

3.人才柔性流动。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因学科结构性或阶段性富余教师进行流动。此类流动由个人申请与学校推荐相结合,教育局统筹调剂。

四、工作要求

1.各校要成立教师轮岗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召开全校教职工会议进行宣传、发动、部署,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确保学校的和谐、稳定和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

2.教师的轮岗交流,坚持组织选派与个人志愿相结合。符合轮岗交流条件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轮岗交流规定和本校教师队伍实际,制订好年度交流计划。

3.轮岗交流人员由学科专任教师组成,各校应指定其中1人作为交流负责人。交流时间原则上每次不少于2学年。

4.轮岗交流双方学校要主动联系,积极沟通,确保交流工作顺利开展。

五、其它说明

1.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要有轮岗交流经历(不在轮岗交流范围或当年度不属于轮岗交流对象的教师除外),其中城区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称要有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轮岗交流经历。轮岗交流年限以当年度职称评聘工作意见为准。应参加轮岗交流但实际未参加的,须在三年过渡期内(2017~2019)完成,否则不予聘任相应专技职务。

2.参加轮岗交流的双方教师必须服从交流学校的安排,担任相应学科教学,完成足额的工作量,积极参与教研组活动,每学期开设教学公开课1~2次,听课评课不少于20节,每学年结束时应及时填写考核登记表,接受轮岗交流学校的考核。

3.各校在完成置换式轮岗交流任务的同时,可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安排提交个人申请的教师进行轮岗交流。经学校审核确定的轮岗交流对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上报。各校应在7月10日前将《昆山市教师轮岗交流个人申请表》、《2018年拟轮岗交流教师汇总表》、《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轮岗交流情况表》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附件:关于做好2018年昆山市义务教育学校轮岗交流工作的通知(章).doc

昆山市教育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