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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年1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苏州市委教育工委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党工委〔2016〕24号)和《中共昆山市委 昆山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通知》(昆委〔2014〕30号)要求,结合全市教育系统实际,按照科室职能、职责分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和职能科室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管教学,就必须管安全;管学生,就必须管安全;管教师,就必须管安全;管后勤基建,就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履行相应的校园安全工作职责。
本细则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市教育局领导班子及各职能科室建立全员安全工作责任制,履行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形成校园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中共昆山市委教育工委、昆山市教育局领导班子、各科室。教育局直属单位(学校)、各中小学、幼儿园结合本单位、本学校实际,制定校园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第二章  领导班子成员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成立以书记、局长为组长的教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特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是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市校园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校园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承担全市教育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其分管科室、分管工作和相应学校(单位)安全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五条  主要领导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我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研究和决策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措施,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教育系统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将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考核,检查、督促其他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三)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教育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学校(单位)安全形势,做出针对性的安全部署,并督促班子成员抓好落实。
(四)本系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须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责成相关领导和有关科室、学校(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  分管领导职责:
(一)研究执行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市校园安全工作措施,指导各学校(单位)开展安全工作。
(二)定期向主要领导和局办公会议汇报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阶段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定期主持召开校园安全工作例会,听取关于全市校园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四)负责督促、检查局各科室和各学校的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校园安全工作督查。
(五)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要协助主要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抢救处置、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其他班子成员职责:
(一)负责所分管工作和科室的安全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分管工作领域的安全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指导分管工作领域中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向主要领导和局办公会议汇报分管工作领域、分管科室的安全工作。
(三)分管工作领域中学校(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沟通信息,做好事故处置、调查、善后等工作。
 
第三章  各科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所负责工作中存在的校园安全问题;制订科室负责工作的安全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科室分管和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本科室对各学校(单位)组织的相应活动的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三)每次召开业务工作会议,必须同时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单位)落实本科室业务职责所涉及的安全工作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对落实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四)配合、协助开展校园安全工作检查,督查各学校(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
第九条  教育局各科室具体工作领域与安全督查职责:
(一)机关内部安全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水、电、气、消防及办公设施设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等。
(二)校舍设施安全管理,由发展规划与财务科(以下简称发财科)负责。主要包括:全面落实中小学、幼儿园校安工程各项措施;重点做好各学校(单位)校园规划和选址、环境评价和风险评估、校舍建设和校舍改造维修、器材配置和设施检修、基建施工等安全措施;总务后勤人员安全管理与培训、建筑施工人员的监管;校园水、电、气、油安全使用;配电间及用电线路安全维护;校园绿化、水池安全管理;台风、雷暴雨期间校舍防汛、防雷等安全措施。
(三)平安学校及校园周边综治,由政策法规与安全保卫科(以下简称政保科)负责。主要包括:各学校(单位)校园警务室建设;门卫值守制度落实情况;保安人员配备及管理;视频监控、周界报警、紧急报警按钮、防暴器械、消防设施与器材等技防物防使用与管理情况;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无证摊贩等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反恐防控措施;防止有暴力倾向、肇事肇祸或过激行为涉教涉校重点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活动安全管理,分别由相对应的科室负责:基础教育科(以下简称基教科)、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科(以下简称职社科)、民办教育科(以下简称民教科)。主要包括:各学校的考试测试、社会实践、修学研学、大型集会、各类竞赛、实验实训、企业实习、夏(冬)令营、国际交流等开展教学活动的安全预案及管理工作;理化生实验室、实验准备室及药品和器材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处置;劳技教室、实验实训室等各类专用教室的使用安全管理;体育馆、体育场及体育设施、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管理;预防校园踩踏、特异体质学生和心理行为异常学生排摸、建档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五)食品与卫生安全管理,由基教科、发财科、政保科分工负责。主要包括:基教科负责做好学校食堂日常卫生管理,学校常见病、传染病及防疫工作管理,指导学校做好健康教育;发财科负责学校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套,规范食堂采购管理;政保科负责公办学校食堂原材料配送日常管理工作,参与由食品卫生引发的突发事件处置。
(六)生命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由政保科、基教科分工负责。主要包括:政保科具体负责学生预防溺水、防踩踏、交通事故、消防等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组织开展各类应急疏散演练;基教科具体负责学生生命教育、心理教育、禁毒和反邪教教育,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疾患干预。
(七)校车安全运营,由政保科负责。主要包括:各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运行管理;车辆由专人维护保养和进行安全检查;租用外单位车辆的责任落实和安全措施;师生集体外出活动车辆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八)外来工子弟学校、学前儿童看护点和无证园管理,由基教科负责,由发财科、政保科、民教科协助做好督查。主要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办学标准严格审核、监管民办学校的设立;规范外来工子弟学校、学前儿童看护点的办学行为;配合区镇做好无证园的排查取缔工作。
(九)职业教育、社会教育及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监管,由职社科、政保科负责。主要包括:职社科做好职业教育、社会教育的统筹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教育部门管理地方高等教育;政保科严格执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审批、变更相关规定,规范其办学行为,加强安全专项督查,不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十)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分别由相对应的科室负责:基教科、职社科、民教科,由政保科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对各级各类学校须严格按照学校设计建设规模、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招生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学校学生密度;督促学校做好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疏导;保障校舍、设施、物防符合安全规定,督促人防、技防设施到位。一旦发生学校伤害事故,须立即启动市教育局和相应学校的应急预案,各科室按照分工合作、迅速处置。纪工委、监察室依照职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招生入学矛盾纠纷化解,由基教科负责。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入学入园、招生考试、学区调整、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等引发的集访、群访等不安定事端。
(十二)人事师资矛盾化解,由组织人事科(以下简称人事科)负责。主要包括:教师招聘、教师轮岗交流、职称评定、工资奖惩、编制待遇等引发的集访、群访等不安定事端。
(十三)网络媒体社情民意等舆情安全,由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其他相关科室协助做好舆情应对。主要包括:重点关注网络论坛、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涉教涉校舆情,及时主动回应师生诉求和社会关切,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置,防止个案事态在社会上扩散造成负面影响;各类突发事件的网络媒体舆情监测与应对等。
(十四)学校(单位)领导带班值班督查,由办公室、监察室负责。主要包括:督查寒暑假及节假日各学校(单位)干部带班和晚上值班情况;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保卫干部的通讯工具保持畅通;发生意外情况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第一时间逐级如实上报;学校主要负责人离开苏州大市范围履行报告手续等。
 
第四章  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第十条  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每2个月应当召开不少于1次的教育安全专题会议,各职能科室分管负责人每月应当专题研究分管领域的教育安全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工作检查责任制度。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每年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不少于4次,各职能科室分管负责人不少于6次。各职能科室负责安全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及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建立外出活动报备及审批制度。各学校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需上报外出集体活动备案表、外出活动请示、具体活动方案(应包括活动负责人及联络方式、防范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活动组织单位与承办单位签订的合同。各职能科室负责相应审批:师资培训由人事科审批;教学活动、教科研活动、德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由基教科审批;工会活动由教育工会审批;党团员活动分别由人事科、教育团委审批;离退休活动由人事科审批;政保科对所有学校师生外出集体活动进行安全事项审核。经市教育局相关科室审批同意、政保科安全事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活动,审批材料学校、政保科各留1份。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责任制度。凡在学校发生伤亡事故和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班子成员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各职能科室按照“谁分管、谁到场”的原则,接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工作责任制度。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各学校(单位)要立即设立管理组、信息组、综合组、善后组等4个工作小组。管理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制定方案、落实处理、责任认定追究等;信息组主要负责材料汇总、信息报送、舆情监督工作;综合组主要负责工作协调、联络,以及后勤保障等;善后组主要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与稳定工作,
第十五条  各职能科室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发现不属于本科室管辖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科室,通过昆山市教育局协同办公系统形成在线记录备查并当面对接。接受移送的科室应当及时处理,其他科室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各职能科室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在各级各类先进评比中,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实行“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由昆山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