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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6月10日]

昆山开放大学,各中小学、幼儿园、成教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的通知》及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师德师风建设,确保准则办法落实到位,特研究制订《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山市教育局

2019年5月30日


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

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昆山开放大学、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成教校、特殊教育机构以及教育局直属单位的教师。

二、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故旷工、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教育教学秩序,造成教育教学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七)体罚、虐待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八)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等不良行为的;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教师招聘、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十一)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组织的兼职兼薪活动,或为校外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学生与家长的信息。

(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处理办法

(一)各单位要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查处,凡有上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